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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能耗指标市场化交易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章出处 : 韩博科技 文章编辑 : 韩博科技 阅读量 : 1674 发表时间 : 2021-09-13

  为构建更加完善的能耗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能耗指标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能需求,按照安徽省委、省政府“能耗指标跟着项目走”部署要求,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安徽省能耗指标市场化交易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安徽省能耗指标市场化交易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更加完善的能耗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能耗指标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用能需求,按照省委、省政府“能耗指标跟着项目走”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能耗指标的市场化交易、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化交易能耗指标,包括国家下达我省能耗增量指标,以及政府通过收储方式取得的能源消费指标。

  第四条能耗指标市场化交易遵循“平等自愿、效益优先、公开公平”的原则,市场化交易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重点用于支持节能降碳工作。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能耗指标市场化交易、使用和监督管理,具体包括能耗指标市场化交易的组织管理、过程监管、指标下达等工作,研究制定市场化交易资金管理使用办法,重大事项提请省政府研究。

  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能耗指标市场化交易收入的执收管理、收储等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工作,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市场化交易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七条能耗指标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由具备相应能力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能耗指标市场化交易与使用

  第八条市场化交易能耗指标范围:

  (一)国家下达我省能耗增量指标;

  (二)根据全省产业布局调整关停、整合产能腾出的有偿用于省级收储的能耗指标;

  (三)其他适用于省级收储的能耗指标。

  第九条使用范围:

  使用市场化交易能耗指标的项目,能效标准应当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其中,“两高”项目能效标准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使用范围包括:

  (一)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的项目;

  (二)列入国家规划布局的项目;

  (三)解决“卡脖子”问题的项目;

  (四)“十四五”新增能耗量尚未达到能耗增量控制目标的市,新上非“两高”项目和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

  (五)“十四五”新增能耗量超出能耗增量控制目标的市,新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全省控制水平的非“两高”项目;

  (六)省政府确定需要参与竞购的其他重大项目。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市场化交易能耗指标: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等要求的项目;

  (二)新增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炼化等产能的项目;

  (三)产品、工艺、技术、装备等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或淘汰类的项目;

  (四)“十四五”新增能耗量超出能耗增量控制目标的市,新上“两高”项目或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全省控制水平的非“两高”项目。

  第十条按照“省市共担、强度约束、区别对待”的原则,项目单位通过市场竞购方式有偿获得能耗指标。不足部分及其他项目用能需求,由项目所在市通过挖潜存量方式解决。

  对皖北承接产业转移集聚区项目,按照成交价给予8折优惠。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竞价取得的能耗指标,纳入项目所在市能耗双控考核。

  第十二条未完成上一年度单位GDP能耗降低目标任务的市,原则上不得申请使用市场化交易能耗指标,直至达到季度进度目标要求解除。

  第十三条市场化交易能耗指标由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通过公开出让的方式组织交易。交易基准价格暂定为200元/吨标准煤,参照全国用能权交易价格和全省统筹指标情况动态调整。单个项目使用能耗指标总量和价格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申请参加能耗指标市场竞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单位为安徽省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项目单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信用安徽”等平台失信企业名单;

  (三)项目单位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申请流程:

  (一)提出申请。项目单位按程序向所在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二)专家评审。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依规确定第三方评审机构,由第三方评审机构随机抽取专家对申请竞购能耗指标的项目进行评审,对项目是否符合竞购条件等内容形成评审意见。

  (三)审核确定。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参与竞购能耗指标项目,反馈相关市发展改革委,并抄送交易中心和代理机构。重大事项及时上报省政府。

  第十六条交易流程:

  (一)发布公告。代理机构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确定市场化交易的能耗指标,通过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出让交易公告,内容包括能耗指标基本信息、竞购主体资格条件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报名登记。项目单位在公告期内,根据公告要求提供企业、项目基本情况以及真实性承诺等材料。代理机构按规定办理登记。

  (三)交纳保证金。项目单位在公告期内,将保证金(拟竞购数量×出让底价×5%)交纳至代理机构指定保证金账户。交易成功的,保证金可转为交易价款;交易未成功的,10个工作日内退回。

  (四)资格审核。代理机构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参与竞购能耗指标项目清单,及竞购主体提供材料,对竞购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符合竞购条件的出具《竞购意向方确认书》,确认竞购方。

  (五)组织交易。确定的竞购方在交易中心公开竞价。代理机构以各竞购方最终报价进行排序,依次确定竞购成功的项目单位及能耗指标数量,出具《成交价款确认单》,并在交易中心网站公告。

  (六)资金结算。代理机构根据《成交价款确认单》,开具《缴款通知单》,项目单位依据《缴款通知单》一次性缴纳交易价款及交易费用,交易价款直接缴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系统自动生成《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财政票据(电子)》,交易费用直接转入交易中心指定的结算账户,由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

  (七)指标下达。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代理机构出具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财政票据(电子)》《交易凭证》,向项目单位下达能耗指标。

  第三章责任约定

  第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依法依规统筹推进能耗指标交易工作;

  (二)将项目单位通过竞价方式获得的能耗指标,纳入省级统筹平衡;

  (三)将收储的能耗指标,纳入省级统筹平衡。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将项目单位缴纳的交易价款及时足额收缴国库;

  (二)将能耗指标的收储等支出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

  (二)对获得交易指标的项目单位加强监管,确保交易指标按申请用途专项使用。

  第二十条交易中心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遵守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进场交易项目的综合服务;

  (二)负责交易项目业务受理、交易活动保障、交易信息发布工作。

  第二十一条代理机构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严格遵守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规章制度;

  (二)严格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组织市场竞购交易;

  (三)做好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十二条第三方评审机构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意见负责;

  (二)保守被评审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独立完成评审工作,不得将评审工作外包。

  第二十三条参加能耗指标交易的项目单位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确保提报的材料真实、准确;

  (二)严格遵守交易有关法律法规规则规定;

  (三)不得私自转让获得的能耗指标;

  (四)收到能耗指标后一年内必须开工。

  第二十四条其他约定:

  (一)项目单位获得的能耗指标,如超过项目节能审查后确定的能耗量,超出部分由省发展改革委按原交易价收储。

  (二)获得能耗指标的项目单位,若出现项目不再实施、关停、倒闭、破产等情况,腾出的有偿获得指标,由省发展改革委按原交易价收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无偿收回下达的能耗指标:

  (一)未按时如实填报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或填报虚假信息的;

  (二)不配合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核查的;

  (三)向第三方评审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竞购能耗指标未用于本项目,转让其他项目的;

  (五)收到能耗指标后一年内未开工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第三方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暂停其评审业务,并依照委托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给用能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出具虚假评审意见报告的;

  (二)评审意见报告存在重大错误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公布被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能耗指标市场化交易、使用、监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在能耗指标使用和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能耗指标收储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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