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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亿 云南文山城区餐厨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文章出处 : 韩博科技 文章编辑 : 韩博科技 阅读量 : 887 发表时间 : 2021-11-18

  18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了文山城区餐厨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公告显示预算金额1亿元,详情如下:
  文山城区餐厨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文山城区餐厨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文山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sggzy.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12月8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文山城区餐厨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10000万元(含土地)
  最高限价:/
  采购需求:
  1.建设规模及内容
  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期包括餐厨垃圾处理厂1座,包括厂房、餐厨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消防水池、门卫、围墙、道路及相关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等,餐饮垃圾处理处置能力一期不小于100吨/天;二期餐厨垃圾处置能力不小于200吨/天;
  2.项目建设及工艺处理要求
  本项目要求采用“厌氧消化处理技术”工艺路线,对餐厨垃圾进行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综合利用。
  主体工艺:应技术成熟、设备可靠;应做到资源化程度高、二次污染及能耗小;应符合无害化处理的要求。
  生产线工艺流程:应满足餐厨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需要,做到工艺完善、流程合理、环保达标,各中间环节和单体设备可靠。
  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各项污染物要全面实现达标排放,符合住建部《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2012)要求。
  3.项目总投资:本项目总投资约10000万元,包括建设经费及土地费等,资金由项目社会投资方自筹解决,授予特许经营者根据本项目要求,负责特许经营范围内的餐厨垃圾处理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招标人不给予任何补贴。市场化运作后,特许经营者运作方式根据文山市政府规定的运作收费标准执行。
  4.特许经营权内容
  (1)在行政许可条件及规定时间和线路下,政府可授权项目公司或招标第三方收运公司对文山市区域范围内餐厨垃圾的收集及运输权;
  (2)在行政许可的规定空间区域范围内的垃圾处置权;
  (3)通过专项技术手段只针对餐厨垃圾稍加辅材即可制造出的新产品的生产权;
  (4)餐厨垃圾处理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经处理达标后的排放权;
  5.项目用地
  项目拟建所需土地面积约40亩。授予特许经营者以出让的方式(按照工业挂牌价)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且承担取得出让土地的相关费用,土地使用税按现行政策执行。
  服务范围:文山市行政区域。
  经营模式及期限:本项目由特许经营者负责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特许经营期为25年(其中:建设期1年,运营期24年),期限届满后餐厨垃圾处理涉及到相关资产归特许经营者所有。特许经营者在取得出让土地和建设期间,特许经营者应于2022年1月1日起应急处置文山市城区餐厨垃圾,处置方式要符合国家有关餐厨垃圾处置标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鼓励节能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节能清单中产品。
  (2)鼓励环保政策: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国家公布的环保产品清单中的产品。
  (3)扶持中小企业政策:评审时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享受6%的价格折扣。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本项目特定要求
  (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满足本项目的要求。
  (2)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相关要求,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在“信用中国”网站(.cn)查询的信用记录为准,提供完整网页截图),查询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cn)查询的信用记录为准,提供完整网页截图)。(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单位信用查询截止时点: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提供查询结果网页截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出现上述情形时,相关投标文件将作无效标处理。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1年11月18日至2021年11月24日(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文山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
  3、方式:网络报名,凭企业数字证书(USBKEY)在网上获取招标文件及其它资料(电子技术标文件,格式为*.ZCZBJ);未办理企业数字证书(USBKEY)的企业请前往文山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办理企业数字证书(USBKEY),并在文山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完成注册通过后,便可获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含电子技术标文件,格式为*.ZCZBJ)(注册办理证书流程见文山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服务指南或电话咨询(0876-2152881)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1年12月8日09时00分;
  开标地点:文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文山市华龙西路2号);
  远程解密时间:2021年12月8日09时00分;
  2、网上递交: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投标文件的上传,网上确认电子签名,并打印“上传投标文件回执”,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招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未按要求提交。
  3、该项目采用网上开标方式,投标人采用网上远程解密方式参与投标。采用网上远程解密的,投标人应熟练掌握网上远程解密操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招标代理机构下达远程解密命令三次,每次5分钟。)成功完成网上远程解密,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成功完成网上远程解密的,则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后果自负。若未在签名确认时间内完成签名确认的,则视为对本次开标无异议。操作指南可在公告“附件2”下载,也可在文山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知公告”栏目内下载。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本次采购项目公告在文山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发布,请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随时查看,以获取最新信息。我公司对其他网站或者媒体转载的采购公告及其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标保证金金额:¥8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拾万元整)
  交纳形式:银行转账、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以文山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确认到账时间为准。
  到账截止时间:2021年12月8日09点00分前(未按时到账的保证金视为未提交)
  户名:文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文山民丰村镇银行卧龙支行
  银行帐号:118040100100016873000391
  联系电话:民丰银行:0876—8882062;市交易中心:0876—3037966
  保证金缴纳与退还注意事项
  1、投标人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基本账户转出。
  2、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需在转账凭证注明投标项目、所投标段名称,并注明联系人电话,以便核查,缴纳和退还保证金的单位名称,应与投标单位的名称一致。
  3、保证金交纳形式:
  (一)银行转账:投标(交易)保证金应以投标人自身的名义提交,并且必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不得以分支机构其他名义提交(按照规定,投标人可以为自然人的项目除外)。
  注:具体操作步骤请到文山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下载保证金操作手册
  (二)银行保函:保函申请人必须是投标人,受益人必须是投标人,保证人必须是投标人基本账号的开户银行;银行保函必须正确填写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全称,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名称相一致,以免造成投标无效。
  注:具体操作步骤请到文山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下载电子保函操作手册
  (三)保证保险:1.当投标人未能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履行投标义务而导致招标人受到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代偿责任。2.投标人在支付投标保证金保险费时,必须使用基本账号资金支付购买,未从基本账户转出支付保费造成经济纠纷的应由企业自行承担。3.在投标保证保险中,投标人为投保人,招标人为被保险人。
  注:采用保证保险的登录云南省建设工程保险信息化平台官网(),按照网页提示要求完成投保操作。
  4、投标人将缴纳保证金的银行回执复印件附在投标文件内,保证金缴纳时间以到账时间为准。
  5、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由交易中心核验通过后银行自动退还。
  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并送交至交易中心核验后3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由交易中心核验通过后银行自动退还。
  7、因工商注册名称变更造成退款单位与交款单位名称不一致的,投标单位应当提供由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书及变更后企业的退还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核后,按程序办理退款。
  8、以货币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本金和托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
  (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无不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拒不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4)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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