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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文章出处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 文章编辑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 阅读量 : 1485 发表时间 : 2023-04-2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积极开展小型焚烧试点,选取人口密度较低、垃圾产生量较少的部分县级地区积极开展小型焚烧试点,重点围绕技术装备、热用途、运营管理模式、相关标准等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落实国家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污染防治要求,及时跟进执行国家确定的建设标准、环保标准以及相关配套技术规范,探索推进技术研发公关。全文如下:
  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2〕1746号),加强我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加快补齐短板弱项,我委会同自治区相关单位,起草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hzc xjdrc.gov.cn
  二、通过传真的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0991—2805833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20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自治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台账及责任清单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3年4月12日
  附件1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地、州、市政府(行署),自治区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2〕1746号)精神,健全我区城乡统筹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体系,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加快补齐短板弱项,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治理能力,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相关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设施规划布局
  (一)开展现状评估。各地(州、市)以县级地区为单位全面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现状摸底评估工作,系统梳理辖区内生活垃圾产生、收集、清运、处理情况及现状,深入评估收转运能力和处理能力,排查存在的短板弱项和风险隐患,提出科学合理、切合实际的建设需求。
  (二)加强项目论证。切实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项目评估论证,综合考虑项目所在地区地域特点、经济发展和人口因素,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需求及预期变化情况、现有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科学安排设施布局,合理确定设施规模,避免超处理需求盲目建设项目。
  (三)强化规划约束。各地要抓紧梳理本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相关专项规划,结合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需求,及时开展规划编制或修订工作。健全规划动态调整机制,切实做好各类规划衔接工作,确保规划可实施、能落地。
  二、加快健全收运和回收利用体系
  (四)科学配置分类投放设施。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自然条件、气候特征、经济水平、生活习惯、垃圾成分及特点等因素,科学构建与末端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分类方式,并相应配备生活垃圾投放设施,避免出现“先分后混”。鼓励农村地区推行符合农村特点和生活习惯、简便易行的分类方式,持续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厨余垃圾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
  (五)因地制宜健全收运体系。县级地区要根据辖区地域特点、经济运输半径、垃圾收运需求等因素合理布局建设收集点、收集站、中转压缩站等设施,配备收运车辆及设备,健全收集运输网络。到2025年底,有条件的县级地区实现收运体系全覆盖。
  (六)健全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规范县级地区再生资源回收站回收行为,提高废旧资源安全收贮水平和回收服务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地区统筹规划建设可回收物集散场地和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中心,推动高技术性的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加强各相关部门的合作力度,形成联动机制,统筹推进农膜回收加工利用,积极探索开展农膜回收利用试点项目建设,逐步建立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网络。
  三、分类施策加快提升焚烧处理设施能力
  (七)充分发挥存量焚烧处理设施能力。各地要根据现有焚烧处理设施能力、负荷率等因素,在保障运行经济性的前提下,进一步健全与焚烧处理能力相匹配的收运系统,尽可能扩大设施覆盖范围,确保现有设施处理能力得到充分利用。现有焚烧处理设施年负荷率低于70%的县级地区,原则上不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
  (八)加快推进规模化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人口密集县级地区,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达到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要加快发展以焚烧为主的垃圾处理方式,适度超前建设与生活垃圾清运量增长相适应的焚烧处理设施。鼓励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建设城乡一体规模化焚烧处理设施。
  (九)有序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共建共享。人口密度较低、生活垃圾产生量较少、不具备单独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县级地区,可通过与邻近县级地区以跨区域共建共享方式建设焚烧处理设施。各地方人民政府(行署)要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共建共享要求,协调推动相关项目落地。
  (十)合理规范建设高标准填埋处理设施。人口密度低、转运距离长、焚烧处理经济性不足的县级地区,且暂不具备与邻近地区共建焚烧设施条件的,可继续使用现有无害化填埋场,或严格论证选址、合理规划建设符合标准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加强既有填埋场日常监测和维护,全面推进渗滤液处理,有效控制渗滤液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及安全隐患。
  四、积极开展小型焚烧试点
  (十一)选择适宜地区开展试点。选取人口密度较低、垃圾产生量较少的部分县级地区积极开展小型焚烧试点,重点围绕技术装备、热用途、运营管理模式、相关标准等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落实国家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污染防治要求,及时跟进执行国家确定的建设标准、环保标准以及相关配套技术规范,探索推进技术研发公关。试点地区原则上应使用国家技术攻关的装备以及具备国内稳定运行工程案例技术装备,可根据实际调整运行与污染物排放标准技术参数。
  五、加强设施建设运行监管
  (十二)提升既有设施运行水平。积极推动存量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提标改造,持续提升设施运行管理水平,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逐步推动将生活垃圾收集站、转运站以及焚烧厂内垃圾运输、卸料、贮存等设施进行密闭式改造。加强存量填埋设施规范化运行,补齐渗滤液、填埋气等处置设施短板;规范有序开展到期填埋设施封场治理工作。
  (十三)加强新上项目建设管理。各地要加强新上生活垃圾焚烧项目质量管理,项目建设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技术措施及工作程序。
  (十四)强化设施运行监管。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排放监管体系,提升全流程监管水平。加强对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环境监管,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防止二次污染,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及现场执法检查频次,确保焚烧飞灰、填埋渗滤液及时规范处置。
  六、探索提升设施可持续运营能力
  (十五)科学开展固废综合协同处置。推广园区化建设模式,在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建设静脉产业基地,鼓励开展辖区内生活垃圾与农林废弃物、污泥等固体废物协同处置,实现处理能力共用共享,提升项目经济性。对没有焚烧处理能力的县级地区,可在确保稳定处理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
  (十六)推广市场化建设运营模式。推广特许经营等市场化建设运营模式,鼓励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信誉度良好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因地制宜推进生活垃圾处理整体托管模式,“一县一主体”依托大型企业一体化推进县级地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提升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全链条处理水平,避免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建设过程中低价中标、以次充好等问题。充分发挥专业企业在项目建设、运营及技术等方面的优势,配合当地主管部门做好进场垃圾量统筹工作,有效提升所在地区的垃圾焚烧处理率。
  (十七)探索余热多元化利用。根据垃圾焚烧设施的规模、周边用热条件合理确定生活垃圾焚烧余热利用方式,具备发电上网条件的优先发电上网,不具备发电上网条件的,加强与已布局的工业园区供热、市政供暖、农业用热等衔接联动,丰富余热利用途径,降低设施运营成本。有条件的地区要优先利用生活垃圾和农林废弃物替代化石能源供热供暖。
  七、加强工作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负总责,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负主体责任,要把县级地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作为解决群众身边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任务,列出责任清单,建立任务台账,层层抓好落实。结合自治区碳达峰碳中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制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部门联系和工作统筹协调,共同推进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
  (十九)完善政策支撑。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等国家补助资金支持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对生活垃圾小型焚烧试点予以支持,充分发挥引导带动作用。将符合条件的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按照《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和地(州、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87号)要求,做好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财政保障工作。按照国家绿色电力交易工作有关要求,积极研究将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优先纳入绿电交易。充分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指导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符合本地实际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鼓励结合垃圾分类探索推进差别化收费政策,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依法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进一步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依法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在不新增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加大绿色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开发针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等领域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力度。做好有融资需求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推介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加强融资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发行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二十)强化要素保障。各地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将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作为重要环境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库,依法加快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积极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服务,提高项目立项和前期手续办理效率,推动项目顺利建设投用。
  (二十一)加大宣传引导。借助广播电视、报纸杂志、新媒体等多种平台,加强宣传报道,增强公众环保意识,加快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推广绿色生活消费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保证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正常安全运行基础上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参观,有效开展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客观认识生活垃圾处理难题,凝聚共识,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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